福喜被“严打”了,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刑拘,等待他们的恐怕是“杀鸡儆猴”式的审判。而舆论中居然还有为他们鸣不平的声音,比如某网友留言:“真正的事实是没有存在任何可以明确证明的食品安全问题,产品检验的结果出来了吗,哪个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了吗?”这样的说法很典型,我只是呵呵一笑,想起了福喜员工那句嘲讽般的调侃:“过期也吃不死人!”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有毒有害因素,二是产生健康损害,三是公共卫生,也就是产生广泛和普遍的影响,福喜过期肉事件确实不具备上述特征。今年年底,中国食品科技学会还会组织专家点评食品安全热点事件,福喜估计已经提前锁定一个名额。我预计答案将是:“严格来说不能算食品安全问题,但这毫无疑问是食品问题。”
受法律的制约,过去政府对于食品违法的责任追究主要是根据产生的危害来量刑。明明是毫无道德底线的犯罪行为,如果没吃出毛病还真不好办呢,于是“吃不死人就行”成了违法分子胆大妄为的底线。公检法为了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经常发函邀请食品专家去做鉴定,不给出“危害健康”的结论就不许走,可以说是“为赋新词强说愁”。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推测,很可能福喜的相关产品最终会全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但请不要感到意外,因为“检测合格”救不了福喜。
最近一两年风向变了。去看看最高法院公布的五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只有假酒案造成了人员伤亡,其余的都没有实际健康损害的证据。更具标志性的是两个地沟油大案,其中“江苏连云港(4.10, 0.02, 0.49%)案”的主犯被判无期,济南中院的“朱氏兄弟地沟油案”主犯被判死缓,有谁因为吃地沟油吃出问题了呢?所以这都是明确的信号,表明现在打击食品违法主要看行为和过程,而不单纯看结果。如果还抱着“吃不死人就没事”的心态,你就等着警察蜀黍去查你家水表吧。
谈到过程和行为,本次事件中媒体对福喜的批评其实未必都有道理。比如关于福喜对调查设置障碍的描述:“上海福喜集团的封闭式管理,也使得监管困难重重。比如,福喜工厂从大门到重要车间,要经过四道门,每道门都要换鞋换衣服,这几道门就能为车间清理现场留出足够的时间。”
根据《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6.3.3条款规定:“来访者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由于没有对特殊情况做例外的规定,因此企业的做法可能并无明显不妥。
关于掉地上的食品该怎么处理,冰鲜是否可以转冻品,生产线上的次品算不算“回收食品”,工厂内半成品的保质期如何理解,视频中的变色肉是否是腐败变质等细节问题,建议大家不要仅凭暗访视频就轻易下结论。目前官方并未明确认定哪些为违法,业内的讨论也还存在争议。
但福喜的违法问题依然是板上钉钉,比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记录管理条款规定:“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福喜的两套账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而且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记录的相关要求,骗子行为能合法才奇怪呢!
福喜对于库存原料的管理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如果只是未及时清理而并未用于生产食品,这一罪状其实并不“硬”,可惜福喜没这么乖。
上海食药局26日最新通报的,福喜公司将退货的2013年5月生产(且已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更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并将食品名称更改为“风味肉饼”。这一行为简直是作死,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十六条“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第三十七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
在食品违法人人喊打的时代,随着法律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违法者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现在该抓的已经抓了,该罚的也跑不了。已查实的违法事实恐怕很难推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六条的罚则,罚金可为货值的5-10倍,倒不至于让福喜倾家荡产。但如果执法部门接下来继续查实新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属惯犯,上海福喜很可能将被数罪并罚,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食品违法行为受到严惩重处既可让公众的不满情绪得到宣泄,也可让政府表现自己的高压姿态,但福喜事件一路看过来,我还是觉得心里堵得慌。做食品企业难,做食品监管也难,但都没有消费者难。就用前不久看到的一篇报道作为本文的结束吧:
“你能怎么办?”在北京一家地下商场的快餐店里,一位母亲给儿子买了个鸡肉汉堡后叹气道,“你只能暂时不吃而已。”另一位正在大嚼汉堡的人咆哮道:“你能别在我吃的时候谈这个吗?”--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也许这才是我们消费者最大的愤懑与悲哀。
(来源:新浪财经·意见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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