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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媒起诉擅自转载 获赔仅2万 买的是尊严还是“死缓”?

已有 365 次阅读  2016-12-13 11:50   标签知识产权  一审判决  有限公司  文化节  思明区 

360截图20161213102131984.jpg  

 

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日报社与被告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参与庭审旁听的市民代表认为,传统纸质媒体向网络媒体主张著作权案的公开审理,将对保护知识产权起示范和指导作用。

 

原告在诉讼中称,七武海公司未经福建日报社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闽南之窗”中使用标题为《集美龙舟文化节昨开幕 两岸健儿龙舟池上竞渡》《灌口一水塘常年发臭漂满垃圾 周边居民苦不堪言》等10篇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属福建日报社所有,七武海公司未经福建日报社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称,“闽南之窗”网页上的图片水印及文章开头上均有注明来源,底部也有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属于合理的、非营利性的使用,七武海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转载未侵犯著作权。

 

海峡导报社为福建日报社所属事业单位。法院认为,上述10篇作品的内容均系记者对相关事件、地点、人物的采编,体现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以及采访角度,具有独创性,并不属于具有很强客观性、时效性的时事新闻,且《海峡导报》首页已声明“海峡导报(台海网)上的文章,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因此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故对七武海公司提出的其转载时已注明出处,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七武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闽南之窗”上登载福建日报社享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福建日报社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类似案件在传统媒体中已屡见不鲜,针对这样的情况,新京报、河南日报、重报集团、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济南日报报业集团、扬州报业传媒集团等媒体先后发布版权声明,维护权益,可类似案件却屡禁不止。

 

之前有媒体人悲观表示:即使纸媒将版权保护的再好,依旧逃不过“消亡”的命运。更有大批媒体人表示:维权能够获得大笔的收入,而且维权收入非常可观。

 

针对此事件,您怎么看?您的观点有可能在中国传媒经营网和《中国报刊广告》上刊登,快来留言参与话题讨论吧!

 

来源:中广协报刊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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