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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之后的维权: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

已有 301 次阅读  2016-03-18 10:43   标签center  消费者  刘志刚  情人节  撒旦 

  对待不可控的我们默默祈祷,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对待力所能及的我们应奋力争取,理性消费,相信消费者权益会愈加被重视的。

  每年的315晚会总能火那么一波企业,尽管他们并不乐意,毕竟在舞台上被扒了底裤,今后还怎么嫁人。之前高高在上的企业被拉下了神坛,观众总能在戏虐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儿快感,这“王的盛宴”般的狂欢如果可以加个期限,想着很多人应该像志刚一样,期望它是一万年。

  但持续的节日就不能算是节日了,那叫日子。俗话说的好,嫁对人了每天都是情人节,可要是遇人不淑,一不小心嫁错了,那对不起,今后每天只能清明节单曲重放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依然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要想每天过上情人节,幸福啪啪啪,就得琢磨着如何改进维权难的问题。

  我们首先来分析下,企业这边为什么要踩法律这个火线那?

  其实,犯罪是一种梦想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曾经提及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如果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时,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改革开放初期,大部分企业家都有原罪,即是此理。

  快播,色情是刚需,但这是违法的。我想用色情做一门大生意,但是,我不敢明目张胆,对法律我也是熟悉的,我不提供内容,你们爱用我的工具就用,你们总不能因为菜刀可以杀人,就定菜刀生产企业的罪吧?这正是大部分快播们的逻辑。

  e租宝,钱是个很诱人的东西,非法集资咱不敢玩,一玩就进去了。但互联网金融还是可以玩的。

  为了实现资本积累,很多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干了很多见不得光的事。张朝阳数年前多次在媒体面前袒露自己是没有原罪的,纯互联网时代,新兴行业机会相对多元化不必触碰法律,而到了O2O时代可就不同了,更多的需要结合线下来操作,具体到了客观世界,原罪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饿了么就是个典型的代表,为了扩大平台的容积量,不拘一格放宽入驻条件,不惜触碰食品安全红线。

  当然,曝光了的是饿了么,躲在荧幕后台的还有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每个企业内心都有一个犯罪的梦想,毕竟撇开底下,把节操揉碎是最简单粗暴的赚钱方式。

  每个企业都在闪转腾挪中或隐晦或明目张胆的试探法律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消费者跟企业间存在着一个矛盾体内,此消彼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中,消费者明显处于一种绝对霸主地位,吊打不良奸商,那么315一过,消费者又该如何操控手中的筹码与商家对抗那?

  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

  坦率的来讲,假货问题,应当是国情所致。当前的中国处于一种混沌的临界状态。早年间为了大力拉动经济,不惜一切代价,抄袭山寨一时成为了一种风气。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上胶着着各类群体,就像这次315曝光的那样,尽刷单这个行业,部分中介头子年赚几百万的大有人在,从源头到供应商,俨然一个产值数十亿人民币的高利润行业。

  马云315前夕站台表示,消灭阿里容易,但消灭假货可就难了,抛去阿里的公关戏份,陈述的倒也是实情,因此靠历年315晚会锣鼓喧天的几场大戏下来,热闹下可以,根本上依然解决不了太大问题。再说了央视的315春晚从根本上来讲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首先,平台公允性欠佳。餐饮黑作坊把主要原因归结为,饿了么平台问题,难道美团外卖、百度外卖之流就是干净的嘛?饿了么内部公关部门原因,微博上戏称315前,忘记给央视充钱了倒也是情有可原,虽然该公关方式过于脑残。然后提及淘宝刷单问题,主要原因归结为产业链的不完整,恶意软件的扣费更多的是单方面的流氓程序,没有运营商的助纣为虐,扣费谈何一路绿灯,畅行无阻。这种对人不对事的处理方式很难说令人信服。这样一来,法官都有暗箱操控之嫌,别说选手们了。

  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要想真正讲315精神落到实处,把可以做到的做好就是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个很大的弥补作用,至于当前我们还力有不逮之处,默默祈祷,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终将到来。

  还有一个方面不得不提的就是消费者自身方面的原因,假货就像谣言一样,是止于智者的。拿网上广为流传的一个段子来讲,一买家在网上花50块钱买了条金链子,带上后洗澡,链子居然飘起来了,最后上告法院称自己买到假货了。这个不是链子进水了,明显的是脑子进水了嘛,50块钱买条真的金链子,这不明显违背常识吗?当然,讽刺的风趣之处就在于这种戏剧张力结构,戏剧化的例子有点极端了,但稍微放松下这种张力,我们都是活在这个段子里的人。

  幽默就像我们看到别人在风中捡帽子,刚蹲下帽子就被刮走了,甚是戏剧化,让人忍俊不禁,可有时候我们自己就是那个捡帽子的人。还拿刚才那个50元的金链子来说,50元是个假的,那你花500那,再不行花买5000那,假如市面价格正常的是7000,花5000买个是不是捡到宝了,看网上的评价那么好,是不是会入手那?其实这个跟花50块钱买条金链子,还信誓旦旦的去报官,逻辑本质是一致,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啦。

  这是几个关于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几个例子,一个是宏观国情层面的,非人力所能左右的,我们只能默默的忍受时代所带来的桎梏,这个属于天作孽的成份儿,尤可活。另一方面是从监督机关的钓鱼执法到个人非理性消费的层面谈起,这个有部分属于自作孽的成分。

  对待不可控的我们默默祈祷,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对待力所能及的我们应奋力争取,理性消费,相信消费者权益会愈加被重视的。

    本文作者: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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