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2013年元旦还有6天,就职于某电业局的农电工老王接到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50岁就可回家养老,这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情,但老王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原来,老王虽然在此单位已工作近30年,但并非电业局正式员工,2007年更是以劳务派遣工的身份签了一份5年的合同,工资不及正式工的一半。如今,老王虽然是以退休的身份离开,但依然无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因为企业2007年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旦被辞退,则意味着老王需要自己缴纳10年的养老险才能达到15年的最短时间年限。
“像我这种老的也就算了,还有一些年轻人也被以各种理由辞退了,都是劳务派遣人员。”老王告诉记者,听说7月份要实行同工同酬,有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转为企业的合同工了,也就是可以直接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但也有人为此丢了工作。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此,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首次被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从可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到限制使用,从可以出现差异性待遇到同工同酬,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遭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严厉打击。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杨保全告诉记者,虽然如何界定“同工”依然是落实“同酬”的难点问题,不过,新法明确限制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只能出现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岗位,因此7月之后派遣工主张同工同酬的胜算会大增。
劳务派遣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为的是培养在某一方面的专才,可以供多个用人单位使用,同时,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既可以避免人员冗余产生的成本,又可以突破人员编制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劳务派遣在一些企业一度被滥用,甚至大有喧宾夺主之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主要用工形式,尤其是在石油、银行、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的使用更为普遍。
“劳务派遣本身没错,错的是不同工同酬。”全国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俊海,曾参与五年前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此次修正再次参与其中。
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其薪酬、社保、福利等均由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就出现了在同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情况下,正式职工与派遣工工资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情况。
“我们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一半,而且没有过节费等福利。”就职于某石油企业的苏睿(化名)告诉记者,她在单位已被劳务派遣了近3年,曾经带她的一位师傅被劳务派遣的时间更是长达十几年。“不管为企业卖命多长时间,我们永远都是临时工,我们不祈求能够转正,只希望能享受到与正式工一样的福利待遇。”她说。
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本身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对于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为了不使其财政上的支出增加,缩减劳务派遣人员规模成为主要解决方式之一。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是把双刃剑,规范了企业的用工方式,保护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但为了规避新法的规定,有可能会造成一轮辞退劳务派遣工的热潮。”刘俊海表示,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大都是用人相对密集的经营性单位,一旦减少此类用工人员,相应工作势必受到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合动法》,处理好单位的劳资关系,不要因小失大。
与此同时,记者采访获悉,很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加大了业务外包的份额,用来规避新法对用工的限定,比如,记者从几大通信企业的公开信息看到,联通、移动等各地营业厅近来纷纷加大了业务外包的力度。
减少劳务外包,加大业务外包,无疑已成为企业应对新法,为自己“减负”的主要方式。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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