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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诉腾讯垄断案首日综述:多处疑点引激辩

已有 379 次阅读  2013-11-26 20:38   标签腾讯 
摘自: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11月26日下午消息,今天上午九时,奇虎360(78.4, -8.20, -9.47%)诉腾讯(437, -1.00, -0.23%, 实时行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以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庭审双方围绕多个问题展开了激辩。

  

360此次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腾讯则请求法院驳回360方面的诉讼请求。

  

360方面希望高院能够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一审中360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对于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给出了说明。

  

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法庭在11月19号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法庭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

  

今日开庭后,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360和腾讯先后陈述答辩后,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法院将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五个方面,22个具体问题。

  

今天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这22个问题中的第1、2个问题展开。这两个问题分别是:1.一审法院对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下午的庭审情况目前尚未公开。

  

对于问题1:

  

360方面代表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市场产品未明确界定属于案件基本明确界定不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性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只有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之后,才能够进一步考察经营者是否在这个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从而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不是乱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排出限制竞争的行为。

  

腾讯方代表律师认为:第一,360具有界定相关市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法院只是对于被360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进行认定,认定其准确或不准确。第三,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做出明确认定,认定上诉人所界定相关市场部准确,并且予以驳回。第四,一审法院的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五,一审法院的做法完全符合目前国内外反垄断司法实践的判决。

  

对于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问题,360一方代表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

  

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是针对一般定价产品适用的测试方法。在本案中由于产品是免费的,无法进行有效的“相对”价格比较。即使以SSNIP方法分析本案相关市场,也应该采用质量相对下降作为分析指标。一审判决在运用SSNIP方法进行分析时也是错误的。

  

360方面认为,假定垄断者的测试是适用于本案的,但是基于价格直接予以适用在本案当中是不可行的,使用SSNIP作为测定方法也应当以质量相对下降作为本案的前提,以价格为基础的SSNIP测试方法不适用于免费产品。因此申请Charles River Associates高级特聘顾问David Stallibrass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腾讯方面则提出异议,称他不具备专家证人应有的经济学专业水平、道德诚信以及应有的权威性。而最高院法庭认为,一审法院卷宗中英国公平贸易局人力资源部的信函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确认,对其身份暂时以书面材料为准。

  

关于专家证人David Stallibrass的专业水平和资历问题,法庭认为鉴于其教育背景及从业经验,其意见可以作为法庭参考。至于权威性和道德诚信度问题,法庭会综合各种情况在休庭后继续进行确认。

  

360方面表示,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和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腾讯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截止发稿,最高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明日还将继续审判一天。(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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